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流程》的通知
局屬相關股室、各市場監管所: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適應新形勢下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進我市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效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了《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流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7月16日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流程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及時依法妥善調解專利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條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范圍包括:
(一)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費用的糾紛;
(五)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六)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七)其他專利糾紛。
第三條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自愿調解原則;
(二)合法合理原則;
(三)公平、公正原則;
(四)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原則;
(五)無償原則。
第四條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知悉對轄區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專利糾紛,應當主動協調各方進行調解。
第五條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由我局以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鄉市知識產權局)的名義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不屬于我局管轄權范圍的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請求,應當告知請求人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調解。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調解請求,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解。
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專利糾紛調解案件,可以申請上一級機關給予指導、幫助的。
第七條 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機關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八條 各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調解請求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九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并同意進行調解的,應當及時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應當作說服工作,被請求人不接受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第十條 專利糾紛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一并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員應當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事實清楚、情形簡單的糾紛,可以由1名調解員現場組織調解;其他情形的糾紛,應當由3名以上調解員組成調解組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 調解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調解的。
當事人認為調解員有前款應當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調解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申請有關行政調解人員回避;
(三)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原則和調解紀律;
(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第十六條 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應當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告知調解員、記錄人的身份,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十七條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明事實的證據,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陳述,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找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結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記載調解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當事人基本情況、協商事項、當事人意見和調解結果,由當事人和調解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中止處理請求,是否中止,由調解機關批準后可以決定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案件處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案件處理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辦結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中止處理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解。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制作終止調解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一)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調解過程中一方不同意繼續進行調解的;
(三)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參加調解的;
(四)經調解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調解協議的。
第二十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調解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調解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當事人違反調解協議的責任;
(五)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鄉市知識產權局)印章后生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的約定,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調解協議書的約定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公證確認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機關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調解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我局及新鄉市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第二十五條 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機關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
第二十六條 案件終結后,調解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卷內文件材料的歸檔順序為:
(一)調解卷內目錄;
(二)立案審批表;
(三)調解協議書/終止調解通知書/和解協議書;
(四)調解請求書;
(五)受理通知書等對當事人制發的通知類文書及送達回證;
(六)意見陳述書;
(七)有關證據材料;
(八)調解筆錄;
(九)結案審批表;
(十)其他審批表格;
(十一)其他案件材料;
(十二)卷內備考表。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流程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流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